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文章详情

废气与臭气浓度排气筒高度不在列表范围如何取限值?

2026-09-24 10:41:10 共享平台

问答如下:


【问】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里,臭气浓度执行标准针对的排气筒高度包含15m、25m、35m等规格。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部分企业的排气筒高度并不在上述标准高度范围内,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第6.1.2条的要求:“凡是处于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需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其排气筒高度。”对该标准中“四舍五入”的解读如下:当排气筒实际高度处于标准规定的两种高度之间时,若实际高度大于或等于这两种标准高度的平均值,排气筒的排放限值就采用较高的标准值;若实际高度小于这两种标准高度的平均值,则排气筒的排放限值采用较低的标准值。


【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明确的工业炉窑排放浓度,究竟是指实测浓度还是折算浓度?


【答】通常情况下,排放标准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排放浓度数值,只要没有特别说明,均指折算浓度。对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所规定的工业炉窑排放浓度,若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或地方排放标准对此有相关要求,需按照这些标准中规定的基准含氧量或过量空气系数来折算排放浓度;若不存在对应的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则需依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第5.2条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或掺风系数,对排放浓度进行折算。


【问】燃煤锅炉的基准含氧量应如何确定?另外,《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79号)中提及的锅炉,是否涵盖45.5MW以上的燃煤热水锅炉?


【答】结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以及《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79号)的内容,可按以下规则确定:


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且不属于层燃炉、抛煤机炉的燃煤锅炉,需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烟气基准含氧量按6%折算排放浓度;

单台出力为65t/h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所有容量规格的层燃炉、抛煤机炉,需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烟气基准含氧量按9%折算排放浓度。


对于以功率(MW)为参数的热水锅炉,可先将其功率换算为蒸汽吨位,再根据蒸汽吨位确定应执行的具体标准。


【问】在判断RTO装置出口废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时,是否需要考虑含氧量因素?


【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判断RTO装置出口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需进行含氧量折算,需分情况讨论:


若为保证有机废气能够充分燃烧,需要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以支持燃烧、氧化反应,此时需将实测的污染物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对应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若废气自身的含氧量已能满足燃烧、氧化反应的需求,无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此处不包含燃烧器所需补充的助燃空气以及装置的吹扫风),且装置出口烟气的含氧量不超过进口废气的含氧量,则直接以实测的污染物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转自:实验室经理人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